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保护义务植树成果,对破坏义务植树活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采伐、更新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