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绿化荒山、荒地,或者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管护林木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在宜林荒山、荒地义务植树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