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绿化荒山、荒地,或者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管护林木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在宜林荒山、荒地义务植树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