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绿地,由林权所有者承担管护。林权所有者可以采取专业管护、招标承包等方式进行管护,实行责任到人,确保达到规定的保存率。承担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