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义务植树实施栽植指导,确保栽植质量,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达不到栽植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要求补植或者重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