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在矿井、油井、气井关闭前,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生态恢复报告并提请验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