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实施下列活动的,应当恢复地表形态和植被:(一)建设工程临时占地破坏腐殖质层、剥离土石的;(二)震裂、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三)占用土地作为临时道路的;(四)油气井、站、中转站、联合站等地面装置设施关闭或者废弃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