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实施下列活动的,应当恢复地表形态和植被:

(一)建设工程临时占地破坏腐殖质层、剥离土石的;

(二)震裂、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

(三)占用土地作为临时道路的;

(四)油气井、站、中转站、联合站等地面装置设施关闭或者废弃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