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区域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发生地面沉降、塌陷、开裂等地质灾害:(一)对勘探、开采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巷道等进行安全封闭或者回填;(二)对露天采场、排土场的边坡和其他危岩体进行削坡、整修并实施防灾处理。井工煤矿应当在采空区上部设立观测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