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区域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发生地面沉降、塌陷、开裂等地质灾害:

(一)对勘探、开采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巷道等进行安全封闭或者回填;

(二)对露天采场、排土场的边坡和其他危岩体进行削坡、整修并实施防灾处理。

井工煤矿应当在采空区上部设立观测和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