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