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