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