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造成生态破坏的;(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三)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或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的;(四)国家规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