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六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