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