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三年。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