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二) 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三)制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

(四)保证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

(六)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