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二) 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三)制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
(四)保证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
(六)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