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近岸水域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区域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改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