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及其配套设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