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区域、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