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水利、交通、电力、化工、冶金、轻工、核与辐射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依法实施环境监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