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区域、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