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