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确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