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