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