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