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纳入本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