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健全公众监督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