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