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按指定地点、准许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的,由管委会予以驱离,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