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商业促销、大型游乐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