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地点开展。需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风景区景观。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