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确因建设需要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