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在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