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沙澧河水体进行检测,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管委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