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风景区的水体、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