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环境、通航、防汛、桥梁等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