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核心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