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