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