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