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及时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