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禽类每只十元罚款,处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粪便,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