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又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并处每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