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