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