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