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