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