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一)擅自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