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